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4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木根与广州艾麦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木根,广州艾麦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078号原告:罗木根,男,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广州艾麦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前。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木根诉被告广州艾麦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木根以被告广州艾麦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注册地址错误导致无法依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木根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何晓洁审 判 员  张 戈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