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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姜纯山与姜纯湖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纯山,姜纯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姜纯山,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姜纯潮,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姜纯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纯湖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姜纯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6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姜纯湖交纳案款1002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王民初字第26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