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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华诉陈忠、吴子波、贵州中筑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陈忠,吴子波,贵州中筑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华,女,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宋镜飞,贵州贵阳市云岩区市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705210206X。委托代理人罗泽远,贵州贵阳市云岩区市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320055。被执行人陈忠,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吴子波,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贵州中筑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凉水村。法定代表人吴子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陈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忠、吴子波、贵州中筑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忠、吴子波、贵州中筑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陈华人民币2014万元及,执行费人民币87540元,共计人民币20227540元。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4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