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860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玲玲犯倒卖车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玲玲
案由
倒卖车票、船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8601刑初36号公诉机关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唐玲玲,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重庆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2016年5月5日被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重铁检公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玲玲犯倒卖车票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至4月2日期间,被告人唐玲玲以营利为目的,在家使用电脑及其亲友陶某某、蒋某某、林某某、兰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官方购票网站上实名注册lan319506、lan319507、lan319508、lan319509等账号,再通过冒用杨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以购买军残半价票的形式,囤积T22次成都至拉萨的实名制车票254张,共计票面价值41656元,并已支付票款。在寻找到需要购票的旅客后,将先期囤积的车票进行网上退票,再利用购票旅客的真实身份信息回购部份车票,每张车票加价20元至50元后倒卖给购票旅客,进行牟利。2015年5月5日被告人唐玲玲被抓获,破案后,被告人唐玲玲向侦办机关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款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玲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检查、辨认笔录等笔录、互联网订票记录、建设银行明细、被告人唐玲玲的身份信息等书证,重庆铁路公安处电子数据检验记录等,证人林某某、兰某某、杨某某、蒋某某、陶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玲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建议对唐玲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玲玲以营利为目的,冒充他人身份信息囤积实名制车票254张,票面价值41656元,已支付票款,无论车票是否实际售出,均可认定为倒卖车票既遂,其倒卖车票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倒卖车票罪。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玲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票证的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玲玲犯倒卖车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述所判罚金,被告人唐玲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完毕,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唐玲玲退缴违法所得款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骏东审 判 员 王 勍人民陪审员 吴正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