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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红典当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韩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锦州市。申请执行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红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小红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XX号房屋,并将被执行人张小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