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万立兵、郭玉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万立兵,郭玉琴,万克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317号原告:张婷婷,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盱眙县,现暂住于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立兵,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洪泽县,现暂住于盱眙县。被告:郭玉琴,女,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洪泽县,现暂住于盱眙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志,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万克海,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盱眙县,现暂住于盱眙县。原告张婷婷与被告万立兵、郭玉琴、第三人万克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