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万立兵、郭玉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万立兵,郭玉琴,万克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317号原告:张婷婷,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盱眙县,现暂住于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立兵,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洪泽县,现暂住于盱眙县。被告:郭玉琴,女,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洪泽县,现暂住于盱眙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志,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万克海,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盱眙县,现暂住于盱眙县。原告张婷婷与被告万立兵、郭玉琴、第三人万克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