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倪代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代斌,符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604号申请执行人倪代斌,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符远,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原告倪代斌诉被告符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代斌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符远给付委托费用人民币8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符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张旭川代理审判员 崔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紫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