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泗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泗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胡杰,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泗新,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泗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程光毅代理审判员 陈 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天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