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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恢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显江与被执行人任长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江,任长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王显江,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任长桂,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显江与被执行人任长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5年11月18日,本院向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通委执字第1078号委托执行函,同年11月20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回函称:因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而将案件退回。2016年7月20日,王显江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本院委托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向任长桂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回函称:任长桂现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社,联系方式不明,无法代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将材料退回。执行中王显江未提供被执行人任长桂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拱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清华审 判 员  王大鹏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林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