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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4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亓仲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亓仲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4932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鹏,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亓仲华,住济南市。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亓仲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2016年9月2日,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可审判员  韩峰审判员  王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