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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树江与翟汉龙、杨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江,翟汉龙,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江,男,汉族,五九七农场第一管理区第八作业站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翟汉龙,男,汉族,五九七农场第一管理区职工。被执行人杨红,女,汉族,五九七农场职工医院护士。本院在执行王树江与翟汉龙、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柳河支行的存款20200.00元,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5)红商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新国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