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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1415号

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与陈长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陈长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415号

原告: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住所地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欧家河村。

诉讼代表人:湖北金松会计师事务所,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莲,松滋市刘家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长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芳,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与被告陈长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长发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松滋市锈水沟硫铁矿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