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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昆山万德钢铁有限公司、昆山市东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昆山万德钢铁有限公司,昆山市东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人民南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68917392-0。法定代表人夏嘉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万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东澳钢材现货交易市场C幢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32817-8。被执行人昆山市东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324省道与青阳路交叉口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4313967-9。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万德钢铁有限公司、昆山市东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昆商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昆山万德钢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的罚息653400元,以后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结清之日止)。二、被告昆山万德钢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三、被告昆山市东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万德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向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昆山万德钢铁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案件受理费2807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8768元,由两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商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磊陪审员 蔡志荣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