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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5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云鹏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鹏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436号罪犯李云鹏,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历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济南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孙化进、刘涛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济南监狱王存峰、范炜,罪犯李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李云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李云鹏减刑,并当庭宣��了罪犯李云鹏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云鹏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云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鹏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钟淑健审 判 员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