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范意林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意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78号罪犯范意林,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川刑复字第80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范意林犯故意杀人罪,核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7778.10元。2012年3月7日、2014年11月1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范意林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0.5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范意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部分民事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意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1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晓宏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