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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5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虞芝琴与上海中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芝琴,杨杏弟,上海中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5317号原告虞芝琴,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时瑞芳、薛雨思,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杏弟,男,193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中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明胜。委托代理人周康。被告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马永仪。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芝琴与被告杨杏弟、上海中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芝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文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