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吉云霞与答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云霞,答维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427号原告吉云霞,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答维波,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吉云霞与被告答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76元,本院退付原告76元。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千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