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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吉云霞与答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云霞,答维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427号原告吉云霞,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答维波,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吉云霞与被告答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76元,本院退付原告76元。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千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