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武星与被告黎志雄、欧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星,黎志雄,欧连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429号原告:杨武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志雄。被告:欧连香。原告杨武星与被告黎志雄、欧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杨武星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杨武星负担。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