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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武星与被告黎志雄、欧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星,黎志雄,欧连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429号原告:杨武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志雄。被告:欧连香。原告杨武星与被告黎志雄、欧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杨武星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杨武星负担。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