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与高恩亮、李燕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高恩亮,李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607号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被执行人高恩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燕芳,女,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申请执行高恩亮、李燕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三初字第3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恩亮、李燕芳在银行的存款3796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高恩亮李燕芳相当于3796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政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