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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5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高德典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高德典当有限公司,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汤国辉,王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2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高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28号1层A区001号。法定代表人马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亿城天筑107号。法定代表人汤国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村委会西北1000米。法定代表人汤国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汤国辉,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艳,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北京高德典当有限公司与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汤国辉、王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9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汤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高德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二千万元并给付利息(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二、被告王小艳、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汤国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四万一千八百元,由被告汤国辉、被告王小艳、被告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汤国辉、王小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高德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汤国辉、王小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本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小艳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不能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汤国辉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汤国辉名下的银行账户已于另案冻结,且与案件标的差距过大未进行轮候冻结;本院已依法将王小艳、汤国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均无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高德典当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汤国辉、王小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高德典当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5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