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东青与苏庆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青,苏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黄东青,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许莉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庆峰,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黄东青与苏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79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7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