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建明与郭栓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明,郭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736号申请人苏建明。被执行人郭栓柱。本院在执行的申请人苏建明申请被执行人郭栓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栓柱在银行的存款61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郭栓柱相当于61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