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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26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会云与侯治华、柳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云,侯治华,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262号之四原告:李会云,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侯治华,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柳涛,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皖1221民初356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侯治华所有的皖K×××××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