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326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会云与侯治华、柳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云,侯治华,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262号之四原告:李会云,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侯治华,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柳涛,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皖1221民初356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侯治华所有的皖K×××××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