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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梁喜志与刘铁玲、胡光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喜志,刘铁玲,胡光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843号原告梁喜志,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刘铁玲,女,1967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胡光华,女,1967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喜志与被告刘铁玲、胡光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喜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喜志以与被告刘铁玲、胡光华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喜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