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曾敬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904号罪犯曾敬,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古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另一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9026.1元,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该犯及同案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以(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穗中法刑执字第12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曾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敬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0二一年四月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为民审判员 唐爱民审判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