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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怀念、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怀念,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飞,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祖国,该××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徐怀念,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周芳,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系被告徐怀念妻子。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凤阳农商行)申请执行徐怀念、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怀念、周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怀念、周芳立即给付申请人凤阳农商行借款298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126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