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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华容县远大农资有限公司、湖南省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华容县远大农资有限公司,湖南省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280号原告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马鞍新区华容大道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县远大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麻里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松柏,执行董事。被告湖南省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石伏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胡小英,总经理。原告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远大农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6年9月1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