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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二十一户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二十一户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603号原告: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二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687209****。法定代表人:赵斌。委托代理人:岳修诚,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二十一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二十一户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清华。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二十一户村敏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东营市牛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成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