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9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林秀珍、宋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林秀珍,宋向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9民初6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住所地:全南县城含江路**号。负责人:刘世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月鑫,男,职工。被告:林秀珍,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被告:宋向丽,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被告林秀珍、宋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秀珍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868.85元(截止至2016年7月20日);2、被告宋向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6日,被告林秀珍因种养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农户小额授信贷款50000元,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5日止,三年内自助循环用信。被告宋向丽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被告林秀珍在授信循环期内共用信二次,前一次按期还本付息。第二次用信时间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用信金额50000元。被告借款后至今仅归还利息2106.76元,借款已逾期203天。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营业执照、贷款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交易明细单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30日,被告林秀珍因种养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申请贷款。2014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林秀珍、宋向丽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原告授信被告林秀珍50000元的借款额度,被告林秀珍在2014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的额度有效期内可自助循环方式随借随还。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制,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被告宋向丽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12月31日,被告林秀珍通过自助方式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30日,借款年利率8.4%。借款后,被告林秀珍共归还利息2104.51元,其中最后一次归还利息是2015年12月30日,金额为97.85元,没有归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林秀珍、宋向丽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林秀珍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宋向丽系该笔借款的保证担保人,理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秀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起的罚息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已支付的利息2104.51元予以扣除);二、被告宋向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林秀珍、宋向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学章人民陪审员 陈 仑人民陪审员 刘芳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