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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洪光与刘宝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光,刘宝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光。被执行人刘宝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光与被执行人刘宝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洪光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宝栋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民初字第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