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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华昌、窦刚诉孙玉林、齐群才、康金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昌,窦刚,孙玉林,齐群才,康金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02号原告王华昌。原告窦刚。被告孙玉林。被告齐群才。被告康金成。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江波,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昌、窦刚诉被告孙玉林、齐群才、康金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玉林、齐群才、康金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玉林、齐群才、康金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昌、窦刚撤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长  陈志明审 判 员  柳华梅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