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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鑫永胜包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鑫永胜包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550号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村。法定代表人:林永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秀明、陈丽珍(实习),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鑫永胜包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六组。法定代表人:傅亚珍。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鑫永胜包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进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玲玲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