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淑坤宣告周岩申请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坤,周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刘淑坤,女,193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周岩,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淑坤与被申请人周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刘淑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申请人刘淑坤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申请人刘淑坤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