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唐善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528号被执行人:唐善龙,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宿迁市泗阳县。本院在执行唐善龙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善龙于2006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3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5)新刑二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