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刘文祥、刘开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刘文祥,刘开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胡荣华,职员。被执行人刘文祥,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开来,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文祥、刘开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2016)闽0821民初13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开来的工资,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36317.34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7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