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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子旺与陈亚平、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子旺,陈亚平,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1279号原告:郑子旺,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锦,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渊,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亚平,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康,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乐群,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平川路220-10号。法定代表人:陈亚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康,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乐群,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郑子旺与被告陈亚平、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郑子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子旺申请撤回对陈亚平、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子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00元,减半收取计50800元,由郑子旺负担。审 判 长  许舒可审 判 员  林月珠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思全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