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徐永山与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华北城(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山,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华北城(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998号原告:徐永山。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被告:华北城(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徐永山与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华北城(天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永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山撤回起诉。审判员 颜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