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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崔玉春、孟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春,孟柏峰,崔玉春,孟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89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春,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孟柏峰,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崔玉春与被执行人孟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8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4年9月13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