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许香军申请颜世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香军,颜世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许香军,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吴雨亭,律师被执行人颜世双,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绿园区。许香军与颜世双,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颜世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香军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90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颜世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香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颜世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香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珍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奉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