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惠与董顺昌、汪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董顺昌,汪流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731号原告陈惠,女,汉族,1966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董顺昌,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汪流霞(又名汪洁),女,汉族,1978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与被告董顺昌、汪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陈惠承担。审判长 汤品一审判员 赵曾行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