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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翠芬与朱冬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芬,朱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翠芬,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宁晋县大陆村镇周家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朱冬华,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凤凰镇北董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翠芬与被执行人朱冬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与申请执行人的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