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财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景民与马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景民,马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254号申请人:王景民,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马旭,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人王景民与被申请人马旭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旭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中路北侧城墙西(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保全价额2000000元),并以担保人赵伦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东段北侧城墙西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旭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中路北侧城墙西(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二、查封担保人赵伦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东段北侧城墙西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明波审判员 李跃勇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