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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徐俊山与朱慧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山,朱慧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77号原告:徐俊山,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朱慧娴,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山与被告朱慧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俊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