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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温国栋与泰安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国栋,泰安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温国栋,男,1991年出生,住泰山区。被执行人泰安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国栋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鲁0902民初11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