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卢国民与黄善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民,黄善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民初2216号原告:卢国民,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木工,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黄善宽,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卢国民诉被告黄善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黄善宽需公告传唤,转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国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善宽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因故发生变更,审判长邱依君变更为审判长张卓峰。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卢国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黄善宽向原告支付工资13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费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被告黄善宽承包了浙江海运学院职工餐厅装修工程,原告为被告做装修木工。完工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13000元工资和原告垫付的7000元材料费。经催讨,被告于2016年2月2日出具一张欠条,言明上述工资与材料费于当年春节后付清。后被告未按约付款,故原告起诉。黄善宽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被告黄善宽欠原告卢国民木工“工资”、材料费20000元一节属实,被告言明在2016年年初(即春节后)付清该款,但未支付。关于该欠款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联系原告为浙江海运学院职工餐厅装修工程做木工活,并要求原告多叫来几名木工一起做,原告遂叫来另两名木工与原告一起做活,期间,木工所需板材、五金等材料均系原告赊购,完工后,一名木工在与被告争吵后,直接向被告讨取了工钱,现欠条所载“工资”系原告及另一名木工的工钱。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但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口头承揽合同关系,故案由应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完成了工作,被告未付清报酬、材料费等价款,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可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善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卢国民支付承揽价款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善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卓峰人民陪审员 吴飞云人民陪审员 鲍文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