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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特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张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张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特188号申请人: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912室。法定代表人:史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男,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张兰,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申请人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纪中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京纪中达公司称,张兰没有提供2016年6月考勤记录中三天未出勤的请假手续和返岗手续,未提供微信请假合法的法律依据,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1589号仲裁裁决。张兰称,其在仲裁中提交了微信请假记录和短信请假记录,没有隐瞒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1589号裁决:一、京纪中达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兰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28日工资差额6305.77元;二、驳回张兰的其他仲裁请求。在仲裁期间,张兰提交了其与京纪中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敬的微信记录,证明2016年6月其四次请事假共计三天的情况,京纪中达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本院认为,张兰在仲裁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请假的事实,京纪中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兰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京纪中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顾萍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