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3009号原告:荣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荣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荣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周明忠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建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