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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3009号原告:荣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荣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荣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周明忠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建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