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小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刑初453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江,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无业。因注射毒品于2002年被强制戒毒3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被强制戒毒6个月、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6月1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月26日被强制戒毒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陈小江在江油市人民医院外,将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珠峰牌电瓶车一辆盗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400元,赃款已被其耗用。2016年6月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陈小江在江油市太平镇西环路“宜旅阳光”宾馆门口,将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瓶车一辆盗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600元,赃款已被其耗用。2016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小江在江油市中坝镇长安路160号外,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玉骑铃牌电瓶车一辆盗走。陈小江将该车推至江油市公安局附近时,被群众挡获。经鉴定,涉案电瓶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548元。案发后,公安民警起获玉骑铃牌电瓶车一辆,并已发还黄某某。被告人陈小江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另查明,案发后,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水果刀一把、改刀一把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移交物品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四川省非机动车行驶证、购车证明、非机动车辆信息单、监控视频,鉴定聘请书、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江价鉴字[2016]12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左某某、向某某、黄某某的陈述,陈小江的供述、讯问视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江油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书明,人口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小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小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小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小江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三千四百八十三元。三、作案工具剪刀一把、水果刀一把、改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