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民初3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大金与周启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金,周启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3104号之一原告:杨大金,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继东,重庆市万州区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启兵,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杨大金与被告周启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金撤回对被告周启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杨大金负担。审 判 长  梅念章人民陪审员  周小蓉人民陪审员  冉启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翼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