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3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大金与周启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金,周启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3104号之一原告:杨大金,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继东,重庆市万州区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启兵,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杨大金与被告周启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金撤回对被告周启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杨大金负担。审 判 长 梅念章人民陪审员 周小蓉人民陪审员 冉启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翼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