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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道辉诉陈寿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道辉,陈寿霸,王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道辉,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寿霸,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王文明,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王道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20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道辉上诉称,其系借款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据》约定:“本合同(借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则由合同(借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时载明:签订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酒店。”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该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